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2.這裏的“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即不僅指公安機關,還包括被害人的投訴或者知情人的舉報,以及司法機關移送或者偵破其他案件的違法線索。這裏的六個月是指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前壹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機關及時辦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機關的辦案效率。後壹條規定的目的是使超過規定的查處時間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被公安機關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重犯,危害社會秩序,繼續被追究法律責任。
辦理治安案件有哪些程序?
1,召喚,用召喚卡。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公安機關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使用傳喚證。受害者和證人不能使用傳喚;
2、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及時要求查證,要求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3.問吧。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詢問。詢問應予以記錄;核對無誤後,談話人應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詢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4.獲取證據。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制作詢問筆錄。核實後,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5.告知。公安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6.懲罰。經詢問核實,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裁決。處罰決定書應當填寫並向本人宣布。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7.執行。受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看守所執行。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8.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或者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時限是多久?
1,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期限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2、鑒定期間為了查清案情,不計入辦案期限;
3.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下落不明、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舉報、投訴、舉報和投案後,應當立即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