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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的法律定義
法律條文中沒有自殺的直接定義。妳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自殺的壹般定義

自殺是指個體故意或自願采取各種手段結束生命的行為。

作為壹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學者們對其分類有不同的看法。美國國家精神衛生研究所自殺預防研究中心將自殺分為“完全自殺(CS)、自殺未遂(SA)和自殺概念(SI)”鮑塞爾(1963)將自殺分為“自殺姿勢、矛盾自殺未遂、嚴重自殺未遂和完全自殺”。其他分類包括:習慣性自殺、慢性自殺、過失性自殺、不完全自殺、精神病性自殺等。根據自殺的結果,壹般分為三種形式:自殺意念、自殺未遂和自殺成功。

19結尾法國社會學家塗爾幹對自殺的解釋和分類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塗爾幹認為,自殺不是簡單的個人行為,而是對壹個正在瓦解的社會的回應。社會動蕩和衰落造成了社會文化不穩定,破壞了對個人非常重要的社會支持和交流。因此,人們的生存能力、信心和意誌被削弱,這往往導致自殺率大幅上升。塗爾幹還根據社會對個人關系的控制力度將自殺分為四種類型。

1.利他自殺

利他性自殺是指在社會習俗或群體的壓力下或為追求某種目標而自殺。往往是負責任,犧牲小我來完成小我。比如,屈原投身於淚流滿面的洛江,以死喚醒民眾;孟姜女在長城哭了,自殺了。病人自殺是為了避免牽涉到他們的家庭或社會。這種自殺者的同理心是可貴的,也是唯壹的選擇。塗爾幹認為在原始社會和軍隊中自殺的人更多。現代社會越來越少。

2.自殺

自殺與利他自殺正好相反。它指的是自殺,因為壹個人失去了社會約束和聯系,對他生活的社會和群體毫不關心,感到孤獨。比如離婚的人和沒有孩子的人。塗爾幹認為,在家庭氛圍濃厚的社會中,這種自殺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小。

3.功能失調性自殺

功能失調性自殺是指個人與社會之間固有關系的破壞。例如,失去工作、親人去世、失戀等。,使人感到不堪重負和無法控制而自殺。

4.致命自殺

致命性自殺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和外界的過度控制和指揮,個體感到自己的命運完全不受控制時自殺。例如,在囚犯被困的密室中,宗教人士放棄了自己的生命。

中國學者將自殺分為情感自殺和理智自殺。

情緒型自殺通常是由爆炸性情緒引起的,這些情緒是由不公正、自責、內疚、羞恥、憤怒、易怒或憤怒等情緒狀態引起的。這種自殺過程相對迅速,發展周期短,甚至表現出瞬間沖動或突然性。

理性自殺不是由偶然的外部刺激引起的激情狀態引起的,而是由我自己長期的評估和經驗引起的,經過充分的判斷和推理後,我逐漸萌發了自殺的意圖並有目的、有計劃地選擇自殺措施。所以自殺的過程比較慢,發展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