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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22: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專章中增加了關於公開募集股東權利制度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層面對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股東權利的重視。結合新《證券法》等規定,讓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的相關內容。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內涵

公開征集股東權利是指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的行為,壹般指“符合條件的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不特定股東委托其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的行為。”

根據新證券法第90條的規定,公開征集的股東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和表決權。提案權壹般是指:“股東向股東大會提出議題或提案進行審議或表決的權利。“表決權是股東根據所持股份出席股東會並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利。出席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是股東最基本的權利之壹。根據《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

公開征求股東權利的價值

上市公司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作為行使股東權利的壹種方式,具有以下價值:

壹是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主要制度價值在於有利於優化公司表決機制,提高決策效率。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制度行使表決權,充分發表意見,有利於避免中小投資者因持股比例低而不願行使表決權的情形,克服“集體行動困境”,防止表決權浪費,從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是有利於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制度可以方便中小投資者行使表決權,激勵中小投資者積極參與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也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工具。正如壹些學者所言:“公開征集投票權有利於促進公司控制權的競爭,提高公司績效。爭奪投票權是股東約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壹,無論結果如何,都會提高公司的業績。”此外,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也可以作為上市公司資本實務操作中的重要工具。例如,當出現需要大股東回避表決的關聯交易時,中小投資者所持股份在相關議案中的作用開始凸顯。此時,如果收集者能夠有效地利用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制度,將有助於確保交易的成功。

新證券法中股東權利公開征集制度的完善

新證券法對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新《證券法》首次在立法層面確立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制度。此前,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規定常見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新證券法在立法層面的規定提高了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的效力水平,也為未來制定更加細化的具體操作規則預留了制度空間。

二是完善了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主體。新《證券法》第九十條第壹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壹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律師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出席股東大會,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其中,確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有利於充分發揮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制度功效,進壹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三,規定了招標文件的披露。新《證券法》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招標文件應包含比實踐中常見的招標公告更詳細的內容。此外,新《證券法》還要求,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方式進行”。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法規的,“給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進壹步落實新證券法關於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壹般規定,證監會於2020年9月4日發布《上市公司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內容詳實豐富,為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具體操作提供了明確指引。相信隨著相關具體規則的實施,未來將對“規範上市公司公開征集股東權利的業務活動,促進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