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各類人。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罪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幫助其逃跑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司法機關不可能或很難找到罪犯。因此,除了提供藏身之地和財物外,通過告知其被偵查或追捕的情況,為其提供化妝用具,也是幫助犯罪分子逃跑的行為。包庇應當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分子。在司法追逃過程中,行為人因某種特殊原因冒充罪犯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或者實施其他行為使司法機關誤認為是原罪犯的,也應當認定為包庇犯罪。窩藏或者包庇的罪犯,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的罪犯,也包括逃脫司法機關羈押的尚未判決、定罪的罪犯。
3.主體要求: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實施的,即明知是犯罪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當然,這個罪是在他開始包庇或者包庇的時候就知道自己是罪犯的情況下成立的;如果開始窩藏或者包庇時不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但在發現對方是犯罪分子後繼續窩藏或者包庇,也是犯本罪。
窩藏罪的立案標準: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仍提供藏匿場所、財物等。
窩藏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窩藏罪是刑事犯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其窩藏的,將構成窩藏罪,分別處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掩蓋之前有陰謀,屬於* * *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
窩藏、包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地、財物幫助其逃跑或者虛假證明是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先通謀的,以* * *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