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訴。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在7日內交納訴訟費,交納費用後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將裁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駁回起訴決定,應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將在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對方,對方將在15日內回復,並通知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安排開庭時間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案件的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公告。
4.開庭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同意解決糾紛。
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作出判決(裁定)。
5.句子
如同意判決,當事人將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本院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妳不同意裁判的意見,妳需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裁定:自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判決:自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二審程序
1,備案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和案卷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判決經法院復核後直接作出。
2、開庭審理(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談話)
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和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審判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
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
維持原判,或改判,或發回重審。
句子。
3、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的;或者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
達成調解協議的,由法院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
民事訴訟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壹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
(壹)第壹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許可延長後仍不能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壹審審理後新發現的證據;壹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的證據,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第壹審程序中提出新證據的,應當在第壹審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出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二審開庭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可以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視為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