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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
刑法第88條規定了兩種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筆者作如下分析: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筆者認為,在認定行為人是否為逃避偵查或審判時,既要考慮其客觀行為,也要考慮其主觀心態。如2002年6月2日某地發生壹起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A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對A的追訴時效為15年,即自案發之日起至2007年6月201日止。如果A知道偵查機關,但是,如果他仍然逃避到其他地方工作以逃避偵查或審判,那麽A不受起訴時效的限制。換句話說,即使在15年後,他仍然可以行使尋求懲罰的權利、判刑的權利和執行的權利,並根據犯罪的情節和性質對A適用非刑罰處罰措施。第二種情況是A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A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例如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此時A雖然知道偵查機關已對此事立案,但仍在外地上班。因為他不是為了逃避調查或審判而出國,A當然應該適用追訴時效。65,438+05年後,他不能行使尋求懲罰、量刑和執行的權利,也不能對a適用非刑罰處罰。

2.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

在適用這種情形時,犯罪分子應當註意以下兩個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問題。

首先是受害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如果被害人在法定追訴時效內不行使檢舉權,行為人應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正如西方諺語所說:“法律不保護正確的睡眠者。”如果被害人在法定追訴時效內提出申訴,而司法機關未予立案,無論司法機關當時以何種理由未予立案,無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審判,無論經過多長時間,被害人的申訴都可以隨時起訴,即使不符合管轄要求,也不會妨礙追訴時效的延長,但簡單的報警不是申訴。【6】實踐中,存在沒有特定受害人的案件。這類案件是否意味著犯罪分子無條件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作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關部門在起訴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且案件符合立案條件而司法機關不予立案,則犯罪人不應受到起訴期限的限制,以確保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實施和適用。

二是符合立案條件。所謂“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予以偵查或者受理,而“應當立案”的認定應當通過客觀、綜合的判斷來確定。司法實踐中不予立案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為相關人員的專業水平不夠,導致判斷錯誤,誤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有些人故意拒絕接受,因為相關人員很自私。【7】無論具體原因是什麽,都不影響追訴時效的延長,即犯罪人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