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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養殖、增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采取措施加強水域灘塗的統壹規劃和綜合利用;鼓勵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先進技術;保護漁業生態環境,合理利用漁業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編制漁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四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漁業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和漁港設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水域和漁港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漁港、漁船、捕撈工具、漁藥、有害水生動植物等的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第六條在漁業資源增殖保護、漁業生產發展、漁業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引進推廣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第二章水產養殖管理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理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水田等適宜養殖的水域、灘塗發展水產養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開發利用宜漁的荒蕪水面、荒蕪灘塗和低窪荒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漁業用地、用水和用電應當符合農業用地、用水和用電的規定。第八條使用國有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的,使用者應當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跨區縣(自治縣)養殖證,應向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人民政府核發。

水產養殖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水產養殖許可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捕撈許可證、水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其他行政許可,依照前款規定辦理。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三峽水庫重慶庫區漁業養殖的監督管理。

三峽水庫重慶庫區漁業養殖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科學放養和保護水質的原則。

重慶三峽庫區漁業發展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峽水庫重慶庫區養殖證由水域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市人民政府頒發。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國有水域、灘塗、養殖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所得資金將全部用於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

依法明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養殖水域和灘塗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但應當給予相應補償。第十壹條生產水產苗種(含觀賞水生動物,下同)必須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生產許可證。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耕自用的除外。

從市外引進水產苗種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經檢疫合格。第十二條生產、經營漁藥必須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餵和使用藥物,不得造成水域環境汙染。

在水產養殖生產中,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和飼料以及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漁藥。不合格水產品不得進入流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