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壹)人身關系、財產權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的案件,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起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
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
(壹)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明確,只有支付金額、時間和方式的爭議,以及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爭議;
(三)責任明確,僅在金額、時間和支付方式上有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合同糾紛;
(5)銀行卡糾紛;
(六)有明確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爭議,只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
(七)勞動關系明確,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的數額、時間和支付方式有爭議的;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款項支付糾紛。
小額訴訟是基層法院小額訴訟法庭或專門的小額法庭在適用比普通簡易程序更簡單的訴訟程序審理金額較小的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關系和財產確認案件;涉外案件;小額訴訟程序不適用於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