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恐工作中,應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習俗,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和宗教原因的歧視性做法。第五條市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根據國家反恐怖工作部署,統壹領導和指揮全市反恐怖工作。
各區反恐領導機構在市反恐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的反恐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落實本轄區內的反恐怖工作要求。第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群防群治、宣傳教育等方式,依法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工作。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反恐宣傳教育、誌願服務等活動。第七條本市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信息溝通和工作協作,建立跨行政區域反恐工作合作機制。
本市推動建立長三角地區反恐怖情報信息互通、數據資源共享、應對處置聯動、執法標準統壹的工作機制,增強區域反恐怖工作實效。第八條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參與國際反恐合作,借鑒國際反恐經驗,促進人員技術交流,提升特大城市防範和應對恐怖威脅的能力。第二章責任制第九條市、區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壹)制定本級反恐怖工作的規劃、計劃和方案;
(二)研究和協調反恐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檢查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完善考核機制;
(四)協調和指導反恐怖情報信息工作,完善本級反恐怖情報信息機制;
(五)指導反恐安全工作,領導和指揮恐怖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工作;
(六)組織反恐宣傳教育;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辦公室承擔本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日常工作。第十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反恐怖職責:
(a)預防、制止和調查恐怖主義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反恐安全工作;
(三)收集、分析、研判反恐情報信息,通報和預警恐怖事件風險;
(四)開展日常巡邏防控,加強對重點目標的巡邏檢查;
(五)負責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爆炸危險化學品、劇毒化學品、核及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的安全管理;
(六)開展恐怖事件處置工作。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收集、分析、研判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調查境外涉嫌恐怖活動或者涉嫌人員。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貨物運輸、旅客運輸、公共交通和機動車出租行業的反恐安保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郵政、商務、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郵政快遞、二手車交易、成品油銷售的反恐安全工作。
網信、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安全和信息內容監管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各級各類學校的反恐安全防範和反恐知識教育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出版、文化旅遊、應急、市場監管、衛生、農業、規劃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反恐怖主義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反恐怖主義法、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反恐怖工作職責,落實反恐怖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協作聯動機制,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
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成員單位和下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責令及時整改,視情況進行約談和通報,並可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