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醉駕被控危險駕駛罪,屬於公訴案件。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有受害者,損害賠償可以通過調解處理,或者可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醉酒駕駛不壹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醉駕沒有危害情節,不會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相關法律規定,醉酒駕駛可以免於定罪或刑事處罰,這意味著即使機動車駕駛人體內的酒精含量達到規定的醉酒駕駛標準,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仍然可以免於定罪或刑事處罰,而明顯輕微的情節當然包括體內的酒精含量沒有過度高於醉酒駕駛標準,沒有發生交通事故,沒有妨礙檢查,認罪態度良好。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的類型、行駛的道路和車速、是否造成了實際損害以及是否認罪悔罪等。應綜合考慮,準確定罪量刑。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款: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經營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