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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處理錯案可以去哪裏投訴?
警察可以向公安部門的督察員舉報,也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法院舉報違法案件。違法辦案的解釋是利用自己的職權做了傷害他人的事情,這種情況也會損害個人利益。

1.警察在哪裏報告違法案件?

上報省公安廳督察總隊;

⑴模式

舉報人、投訴人向省公安廳督察總隊舉報時,應當向接訪人員盡可能詳細地報告舉報、控告事項,接訪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或者以書面形式移交接訪人員,並留下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聯系電話,以便調查取證。

⑵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未依法辦理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訴訟等事項的。無正當理由認為應當依法處理的;

(二)對轄區內應當報告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檢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致使無辜群眾受到處理或者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監管人員及其他人員脫逃、傷殘、死亡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值班、值勤期間擅離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

不履行辦案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中臨陣退縮的。

二、向法院起訴警方違法辦案。

人民警察在辦案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違法辦案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房地產案件,以及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刑訊逼供、體罰、虐待或者侮辱他人的;(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該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警方在辦案時有法定程序。如果他們在此期間做了傷害他人的事情,並且他們執行的任務完全違反了規定,那麽當事人有權維護其個人利益。因此,作為壹名合格的執法人員,他們應該合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