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律師可以單獨出庭嗎?
在提交人代理被告的案件中,原告代理人是壹名申請律師(俗稱“實習律師”),法官認為他不能單獨出庭。他非常生氣,認為沒有規定“見習律師”不能單獨出庭。律師說法筆者認為,現行律師及管理辦法中並沒有所謂的“見習律師”,廣為流傳的“見習律師”正式說法應為申請律師。無論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省司法廳制定的管理辦法,還是全國律協的行業規則,申請律師執業的律師都不能單獨出庭。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該法第十三條還規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在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前,申請人持有的是律師執業許可證,不是律師執業許可證。他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律師,不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代理人資格,不能以律師名義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其次,各省司法部門也制定了各自的律師應聘管理辦法,大多禁止律師應聘律師單獨出庭。以廣東為例,廣東省《律師申請人管理辦法》將律師申請人稱為“實習生”而不是“實習生”,這表明將律師申請人稱為“實習生”是毫無根據的。同時,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九)項的規定,律師申請人不得單獨出庭,對律師申請人單獨出庭持否定態度。最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對申請律師單獨出庭也持否定態度。《律師申請人實習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縱容實習生從事下列行為:(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2)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三)以律師名義在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辯護或代表意見;(四)以律師名義談判和簽約業務;(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材料;(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實踐中,壹些律師為應對出庭時間沖突,讓負責指導的申請人以律師名義單獨出庭,有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則,也不應該。因此,申請律師不能單獨出庭,而只能在指導律師的指導下從事法律援助業務,或在指導律師的陪同下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