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1)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包括法定內容和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規章制度在內容上必須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規章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法律規定的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和其他民主形式也必須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壹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改變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不壹致或增加了職工的義務,除非職工批準,否則這些規章制度無效。此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得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3)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序良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以提起訴訟。(4)向工人公開的原則是現代法規生效的壹個重要因素。作為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適用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沒有公示,員工無所適從,對他們沒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