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合夥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者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征
1.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成立的法律依據。
合夥協議中規定了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以及合夥人之間的各種關系,該協議規定了合夥企業的生死存亡,並詳細討論了每個合夥人的內部關系。因此,如果合夥人之間發生糾紛,要看第壹時間如何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合夥企業法》第四條合夥協議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18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2.所有普通合夥人* * *出資;* *共同經營;* *承擔風險;* *享受利益。
(1)* *帶出資。
合夥企業的出資方式是靈活的,只要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可以以任何方式出資。出資方式: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勞務、技術、管理經驗、商譽等。
②* *相同的操作
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每個合夥人都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但如果合夥協議規定只有部分合夥人可以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可以監督他們的工作,這不是對* * *經營權的否定,而是合夥人之間的合理分工。
⑶* *承擔風險
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根本區別在於投資者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要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⑷* *享受福利
由於合夥人處於* * *承擔風險* * *共同經營的模式,合夥企業的收益也應由合夥人分享。因此,如果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合夥企業的收益歸部分合夥人所有,這種約定違反了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也不可能約定只有壹個合夥人承擔全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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