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巴西中央銀行的外匯系統
巴西中央銀行的外匯系統
早在1933,巴西就開始對出口進行嚴格管理,確保出口收入回流中國。自1964以來,中央銀行通過檢查聯邦稅務局的貨運單據和出口商向銀行出售外匯的合同,有效地控制了出口收入的回流。後來,通過巴西中央銀行(SISBACEN)和外貿綜合系統(SISBCOMEX),巴西中央銀行以電子手段管理出口和收匯。

2005年3月,巴西放寬了出口收入返還的時間限制。出口商在管理外幣資產方面也有壹定程度的自主權;出口商可以選擇出口收入回流巴西的時間。2006年,從向國外裝運貨物或提供服務到返還出口收入的最長時間增加到360天。

2006年6月,第11,371號法律生效。該法進壹步簡化和放寬了進出口外匯管理。這項法律允許巴西出口商在未經中央銀行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將高達30%的出口收入留在國外。這部分出口收入可以用來還債或者進行海外投資。

第11,371號法律還廢除了對進口商拖延或不履行進口支付合同的罰款規定。此前,如果在債務到期後約180天未簽訂相關外匯合同,進口商需支付相當於進口價值0.5%的罰款。根據巴西法律,“國際資本”分為兩部分:在巴西的外國資本(外資)和在國外的巴西資本(外資)。其中,外資可以細分為外國直接投資(FDI)、證券投資和信貸。

1.國外投資

所有外國資本,包括本地和外幣資本、貨物和服務,必須在進入巴西後30天內向巴西中央銀行登記。外國資本的登記和申報以電子方式進行,無需中央銀行的事先檢查和其他授權。

外資在央行網站的電子申報登記系統登記後,會生成壹個電子申報登記系統(RDE號),外資可以通過該系統在授權銀行轉移資本利得、利息、利潤和股息。

法律4131(1962)是有關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它適用於以外匯、商品和服務形式進入巴西的任何資本。證券投資和本國貨幣投資受特定法律法規的約束。法律規定外資和內資享有同等的司法地位。外資進入特定金融機構、核能、新聞出版傳媒等行業應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還有壹些管理不同類型外國投資的條例:中央銀行第2997號通知(2000年)管理外國直接投資;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689號決議(2000年6月5438日+10月)和中央銀行第2963號通知(2000年)管理證券投資;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770號決議(2000年8月)和中央銀行第3027號通知(2006年3月5438+0)管理外國信貸。

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外商直接投資的公司應當進行外商直接投資登記;任何機構或個人都可以在巴西投資證券,非居民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不受身份限制;外國信貸由債務人或代表債務人的金融機構登記。

2.國外投資

巴西居民(個人或公司)合法對外投資不受限制,但金融機構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轉移支付,並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911號決議(2001,11),巴西居民在國外持有的任何財產、貨幣和資產都必須向巴西中央銀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