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巴西放寬了出口收入返還的時間限制。出口商在管理外幣資產方面也有壹定程度的自主權;出口商可以選擇出口收入回流巴西的時間。2006年,從向國外裝運貨物或提供服務到返還出口收入的最長時間增加到360天。
2006年6月,第11,371號法律生效。該法進壹步簡化和放寬了進出口外匯管理。這項法律允許巴西出口商在未經中央銀行事先授權的情況下,將高達30%的出口收入留在國外。這部分出口收入可以用來還債或者進行海外投資。
第11,371號法律還廢除了對進口商拖延或不履行進口支付合同的罰款規定。此前,如果在債務到期後約180天未簽訂相關外匯合同,進口商需支付相當於進口價值0.5%的罰款。根據巴西法律,“國際資本”分為兩部分:在巴西的外國資本(外資)和在國外的巴西資本(外資)。其中,外資可以細分為外國直接投資(FDI)、證券投資和信貸。
1.國外投資
所有外國資本,包括本地和外幣資本、貨物和服務,必須在進入巴西後30天內向巴西中央銀行登記。外國資本的登記和申報以電子方式進行,無需中央銀行的事先檢查和其他授權。
外資在央行網站的電子申報登記系統登記後,會生成壹個電子申報登記系統(RDE號),外資可以通過該系統在授權銀行轉移資本利得、利息、利潤和股息。
法律4131(1962)是有關外商投資的基本法。它適用於以外匯、商品和服務形式進入巴西的任何資本。證券投資和本國貨幣投資受特定法律法規的約束。法律規定外資和內資享有同等的司法地位。外資進入特定金融機構、核能、新聞出版傳媒等行業應符合相關規定。
此外,還有壹些管理不同類型外國投資的條例:中央銀行第2997號通知(2000年)管理外國直接投資;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689號決議(2000年6月5438日+10月)和中央銀行第2963號通知(2000年)管理證券投資;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770號決議(2000年8月)和中央銀行第3027號通知(2006年3月5438+0)管理外國信貸。
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外商直接投資的公司應當進行外商直接投資登記;任何機構或個人都可以在巴西投資證券,非居民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不受身份限制;外國信貸由債務人或代表債務人的金融機構登記。
2.國外投資
巴西居民(個人或公司)合法對外投資不受限制,但金融機構必須進行相關金融轉移支付,並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國家貨幣委員會第2911號決議(2001,11),巴西居民在國外持有的任何財產、貨幣和資產都必須向巴西中央銀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