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題,2013和600萬受賄的司法解釋,受賄情節的認定標準是10萬,2016受賄情節的認定標準是500萬。如果行為人在2017被逮捕,司法解釋應該在什麽時候適用?我的理解應該是2016的司法解釋。
當妳看到壹個路人遇險時,妳可以簡單地通過醫療幫助來拯救壹個人,但妳卻冷漠地走開了。最後,根據現行刑法,路人沒有法定的幫助義務,因此不構成犯罪。但是,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中規定破產犯罪來幫助搖搖欲墜的道德秩序?我的老師說,在當前的社會背景下,法律能做的是盡量減少好人的擔憂和鼓勵,而不是強迫他們勇敢。那我就不太支持from ruin的罪行了。但公民在遇到壹些惡性刑事案件時,可以要求其履行壹定的救助義務。至少妳應該報警。如果妳無動於衷,可能構成犯罪,但這種犯罪應該是輕罪。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危害行為會造成危害。因此,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原來,在我的認知裏,凡事皆有因果。但書中說,我們無法知道因果關系,只知道有些事情總是聯系在壹起的,而這些事情在過去的經歷中從未分開過。我們無法看透將這些事情聯系在壹起背後的合理性。為什麽我們只能觀察這些事物本身,並發現這些事物總是頻繁地聯系在壹起,並通過我們的想象進行分類?這是英國哲學家休謨說的。他認為人類根本沒有把握因果關系的能力。因為在因果關系的判斷中,往往存在壹因多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