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壹)依法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監督;審查提請批準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變更;(二)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三)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4)可以統壹召集轄區檢察官辦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第二十五條規定: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