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有嚴格的程序。不得侵占宅基地或轉讓宅基地。因此,占用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集體會根據其他有需要的村民,在辦理審批手續後安排給其他村民使用。
在農村,人多地少的問題讓很多新生代農民面臨無地可批的窘境。有些年輕人想回老家建房,申請不到宅基地建房。針對這個問題,我國近年來也鼓勵各地采取措施讓村民流轉閑置宅基地。對於那些進城落戶,家裏有閑置房屋的村民,我國也鼓勵大家依法自願參與有償退出機制。這樣壹來,那些進城落戶的農民,不僅能得到壹筆補償,還能讓村集體的其他村民受益。那些沒地批的村民也能分到宅基地建房,可謂壹舉兩得。
這幾年很多村民會有多套房子,大多是繼承了父母的房子後,有的會有多套宅基地,有的因為之前蓋了新房,會有多套房子。當然,針對歷史遺留的多戶住宅,我國也采取措施鼓勵村民收回閑置宅基地,然後村集體將這些歸還的宅基地轉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村集體拍賣成功後,村集體成員可獲得分紅,依法有償退出的村民可獲得額外補償。
閑置或者滅失兩年以上尚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由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民收回。面臨拆遷的區域,政策上不允許再建房。為了多拿拆遷款而建房,很有導向性,所以不允許。壹般壹個區域規劃出來之後就不允許建房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