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入“戶”為劫。這裏的“家庭”是指住所,其特點有兩個方面:為他人的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提供生活來源和與外界相對隔離。犯罪嫌疑人實施搶劫時,該場所是否為住戶根據搶劫發生地的目的確定;
2.入戶是違法行為,進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實施搶劫等犯罪。雖然搶劫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並非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壹時沖動在室內實施搶劫,不屬於入戶搶劫。如果因為拜訪朋友和做生意而被室內工作人員允許進入房屋後臨時實施搶劫,或者臨時實施盜竊和詐騙等犯罪並轉變為搶劫,則不應認為是入室盜竊;
3.搶劫必須在室內進行。搶劫發生在室內的,可以認定為入室盜竊;如果發生在戶外,就不能認定為入室盜竊。
下列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1,犯搶劫罪,但情節明顯且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構成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會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其金額極其有限,例如勒索少量財產和搶奪少量食物。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因婚姻家庭糾紛,如果壹方拿回彩禮、嫁妝,或者強行分割、拿走家庭財產,即使拿回、拿走的份額再多,類似的民事糾紛也是民事、婚姻糾紛中的處理不當,不具有非法奪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被孩子的離婚、已婚女兒的突然死亡等激怒。,而糾集眾多親朋好友打砸對方的家庭財產,搶奪糧食、蔬菜、雞和豬,是婚姻家庭糾紛中泄憤和報復的行為。壹般來說,調解應該做得很好,處理得當,而不是搶劫;
4.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行為人僅將輸掉的賭資或贏得的賭資作為搶劫的對象,壹般不構成搶劫罪。
綜上所述,搶劫是指受害人在現場並且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但盜竊是未知的,或者我當時不知道。那就要註意入室這個詞了。《刑法》解釋說,“入室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相對封閉的居住區域,如房間、農村庭院和蒙古包等。入室盜竊被房主發現,可以轉化為入室盜竊,情節加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入戶盜竊,是指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宅,包括封閉的庭院、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等實施的行為。
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認定為入室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