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兩者之間的聯系:
(1)都屬於會計法規。
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由國家財政部門制定、頒布和實施的,所以都是同級的部門行政法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都是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無非是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種會計要素的依據和準則,只是有些準則比較原則性,有些比較具體。但都可以體現自己的會計政策。
(3)可以統稱為會計制度。
廣義的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法規。各國會計環境不同。有些國家只采用會計準則,而有些國家,如改革前的法國和中國,只采用會計制度來規範其會計工作,形成自己的會計制度。
第二是兩者的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會計準則適用於股份公司的會計處理,而會計制度適用於所有企業。即使在美國,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以外的企業嚴格執行公認會計原則。我國發布的會計準則中,要求所有企業都要執行。
(2)規範的目標不同。
會計準則的目標主要是解決如何確認和計量會計要素的問題,也是規範會計主體應披露哪些信息;會計制度標準化的目標主要是解決如何記錄和報告會計要素的問題。確認和測量是記錄和報告的前提,後者以前者為基礎。沒有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記錄和報告是不可能的。
(3)規範的具體內容和可操作性不同。
由於規範的目標不同,各自規範的具體內容也不同。會計準則的內容主要是為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提供“定性”的規定。比如我們經常在準則中看到這樣的語言:收入(或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至於記哪個科目,由會計人員自己判斷。會計制度規範的內容要具體得多。毫無疑問,指引的可操作性差,制度的可操作性強。同時,從準則和制度規定的內容來看,準則規定了某壹類業務的確認和計量,而制度規定了某壹類企業或所有企業的各項業務的會計處理。
(4)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
由於可操作性程度不同,準則要求會計師具有較高的職業判斷能力,而制度在這方面的要求相對較低。
(5)會計標準體系有不同的層次。
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規範,前者(尤其是基本會計準則或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制約著後者。
根據會計法規權威性和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層級關系劃分為:會計法為第壹級,財務會計報告規定為第二級,會計準則為第三級,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和補充或暫行規定為第四級。
綜上所述,可見會計系統的重點在於閱讀習慣的需要。當兩者存在差異時,執行時以會計制度為準,這就可以引出第三個問題,即在長期共存中,建設和完善的重點是會計制度;或者另壹種發展格局,即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在過渡時期實現其基本內容的統壹,著力構建會計準則使之成為主要的會計規範,而會計制度作為適應國人閱讀習慣的會計準則的另壹種表達方式長期存在。
當兩者存在差異時,以會計準則為準。同時,會計準則的構建應具有具體性和可操作性,以符合中國和成文法國家的立法環境。從我國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發展現狀來看,明顯傾向於後者,但現實中並不明確。不厭其煩地討論會計制度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卻不清楚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的共存,如何協調發展才能更好地達到規範效果,不利於會計準則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