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理解和學習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經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進入新階段。作為壹名工商執法人員,為了今後更好地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確保食品安全,我深入學習了《食品安全法》全文,並結合工作實踐和體會,有了粗淺的認識。壹是食品安全越來越重要,工商監管的責任越來越重大。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從“衛生”到“安全”的轉變。2004年,阜陽“大頭娃娃”劣質奶粉事件引發《食品衛生法》修訂。但在修訂過程中出現了“蘇丹紅”事件、孔雀石綠水產品、豬肉瘦肉精超標等壹系列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修訂增補的原有內容超出了食品衛生範疇。直到去年震驚全國的“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直接誕生。第二,變被動為主動,體現預防為主的思想。《食品安全法》中新增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壹章,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制度,要求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中的生物、物理和化學危害的風險評估反映了從被動、亡羊補牢和事後處理的舊思想到主動、源頭處理和預防思想的轉變。過去強調食品衛生安全,更強調食品衛生標準。三是取消免檢制度,加強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樣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三鹿奶粉事件”表明,免檢不等於安全,取消免檢是必然的。因此,新法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免檢,並將此前國務院取消免檢的措施合法化。但在日常的抽樣檢測中,《食品衛生法》規定的是免費抽樣,比較籠統,而《食品安全法》則明確行政部門必須購買樣品,不得向商家收取任何費用,檢測產生的費用由行政部門承擔。四是強化責任懲戒,具體概念還有待厘清。《食品安全法》借鑒了國務院503號令的模式,提高了處罰數額的底線,提出了行政處罰的級別,並明確了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壹定時期內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的制定上最大的特點在於第96條和第97條的規定,賦予了消費者損失後索賠數額的依據和優先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五、明確承擔連帶責任,明星代言需謹慎。《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承擔其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壹種民事責任,這種責任可以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當有多個負責人時,每個人都有責任清償所有債務,每個負責人之間都有連帶關系。因此,《食品安全法》頒布後,壹旦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名人明星將與生產經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名人明星代言廣告不能再是無稽之談。《食品安全法》的出臺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當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也彌補了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法律空白,明確了各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職責。工商部門執法人員要積極履行食品安全法賦予我們的職責,維護流通領域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