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全部使用政府投資;
(二)政府投資未充分利用,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低於50%,但政府對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具有實際控制權。第四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管轄範圍;不能按照財政金融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的,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確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管轄。
審計機關之間對審計管轄範圍的爭議,由上壹級審計機關決定。第五條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委托給下級審計機關,也可以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但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第六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重點跟蹤審計。第二章審計內容第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的執行、單項工程結算和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對前款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相關的設計、施工、供貨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或預算執行審計主要包括:
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概算)的編制、審批、調整和執行情況;
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土地使用和征收情況;
(5)設備、材料和物料采購;
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核算;
(七)相關稅費繳納情況;
項目建設管理和工程質量;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單項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包括:
(壹)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的真實性;
(二)資金支付金額和建設進度落實情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包括:
項目投資和概算或預算執行情況;
(2)建築收入;
③工程結算;
資產的交付;
(五)整理項目的投資情況;
竣工決算;
投資效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審計機關應當關註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要註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要註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第三章審計實施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部署,確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代建期間承擔項目法人職責的代建單位為被審計單位。第十四條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計。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和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調查時,具有下列職權: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文件、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合同、預算、工程結算、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符合審計專業要求的外部人員參與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和專業鑒定。
審計機關聘請外部人員的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