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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不同時期的演變
壹。概念

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在羅馬制定和實施的所有法律。

二、起源

羅馬法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左右的古羅馬君主制。當時,羅馬法律包括人民大會法和人民代表大會法。時代結束時,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君主時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

第三,進化

1)從習慣法到成文法:

公元前5世紀中期,由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被刻在十二銅表上並公布於眾,這就是所謂的十二銅表法。它標誌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的特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

2)從民法到民法:

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用於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被稱為民法。它有明顯的狹窄性。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它演變為羅馬統治範圍內適用於所有自由人的法律,被稱為“萬民之法”。

3)從碎片化到形成完整系統:

查士丁尼壹世在位時,成立了壹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並形成了壹部法律匯編,統稱為“民法大全”。它標誌著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四是內容

⑴屬人法

屬人法是對作為法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類型:

(1)生物人(包括奴隸);

(2)法人是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沒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中的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公民權利和家庭權利。這三種身份權的全部或部分喪失被稱為“人格退化”根據羅馬法,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已經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類型:

(1)法人,即基於自然人的集合,如宗教團體。

(2)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基礎的法人,如慈善基金。

(二)法人設立條件:

①物質基礎;

(2)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和壹定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3)必須得到元老院或皇帝的特許批準。

3.家庭法

(1)實行壹夫壹妻制的宗法家庭制度;

(2)家族或宗族是指由家族父權制支配的所有人和物(我的父親、妻子、孩子、奴隸、土地)的總和。家庭的特征是以家庭父權制為基礎的(我父親的權力在中國後期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的婚姻”和“無夫權的婚姻”。

②物理定律

實體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務三部分組成。

1.物權

(1)事物:自然界中存在的除自由人以外的對人有用的壹切事物。它包括:

(1)具有貨幣價值的有形物體和事物;

(2)無形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2)事物分類:主要移情和次要移情;有實物,但沒有實物;動產、不動產;主體,從屬;具體的,不具體的;有主事,無主事;原有的東西、水果等。

(3)財產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財產中的權利(財產的範圍和種類由法律規定,但不是當事人自由設定的),其中所有權為自我財產權,其他為其他財產權。

(4)物權類型:所有權;地役權(地役權、勞役);膚淺的權利;永久租賃權;擔保權益(質押、抵押)。

2.遺產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2)原理:早期:“廣義繼承”;後來:“有限繼承”。

(3)羅馬法對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遺囑繼承的方式有比較完整的規定。

3.債務

產生(1)債務的原因包括:

(1)法定事由,即當事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債務;

(2)非法原因,即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稱為私犯;

③準契約和準私犯。

(2)債務分類(根據標的和標的的區別):具體債務和債務類型;可分債務和不可分債務;單壹債務和選擇性債務;法定債務和自然債務。

(3)羅馬法還對債務的履行、擔保、轉讓和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⑶程序法

1.公訴:審理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

2.自訴:根據個人的申訴,審理與私人利益有關的案件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序:有法定訴訟、程序性訴訟和特殊訴訟三種形式。

動詞 (verb的縮寫)本質

維護奴隸主和貴族的政治和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