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肺死亡
我國繼承的基本特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法定繼承以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即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為基礎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繼承份額。例如,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的法定繼承人以血親關系的存在為依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按血緣關系規定為法定繼承人。第二,關於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和遺產分配原則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無權改變。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壹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盡到贍養嶽父母主要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到贍養嶽父嶽母義務的喪偶女婿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

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

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如果繼承人協商壹致,也可能不平等。

第十四條

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可以適當繼承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諧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