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為基數,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其中超過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綜上,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