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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糾紛的主要依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單位之間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除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國家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外,任何壹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或者改變林地現狀。

1.林木糾紛的有效證據有哪些?

1.森林糾紛的有效證據如下:

(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所有權的證書;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轉讓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二、林地確權的具體流程是什麽?

1.林權權利人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表,提交權屬及身份證等相關材料;

3、鄉鎮人民政府初審;

4、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

5、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將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的,暫緩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如果受理,林權登記機構將組織勘界小組進行林權實地調查;

7.公示擬登記的林權內容,期限為30日;

8.公示無異議的,準予林權登記;

9、公示組織對有異議的進行調查核實,對異議合法有效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對異議不合理的,將準予登記林權,並書面說明異議理由;

10,經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登記;

11,根據統壹的林權登記信息管理系統,進入計算機輸入並打印出林權證;

12.頒發全國統壹的林權證,並註銷原林權證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