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
2、法定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立案偵查的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並應受到懲罰。只有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能立案。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2、立案偵查,已經批準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案情、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相關強制措施;
3、破案,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立案,並制作提請逮捕報告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批準逮捕中的訊問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