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解析:《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了法律調整的範圍,這是本法的核心內容,因為它直接關系到本法的適用範圍和管理範圍。本條從地區、采購人、采購資金、采購形式、采購項目和采購標的等方面確定了本法的適用範圍。
1,國內,例外情況除外。
中國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但是軍事采購、外國貸款項目、緊急和涉密采購以及特別行政區采購等特殊情況除外。此外,這壹規定的壹個更重要的含義是,國家內部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市場是統壹的,最終將建立統壹的政府采購市場和政策。
2.采購方,國有企業除外。
本法所稱采購人是指采購資金主要來自財政資金的預算單位。國有企業除外。因為企業是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市場主體,理應受到市場規則的規範。這也是歐盟在GPA談判中比較關註的部分,這意味著歐盟希望將國有企業采購納入GPA談判。不過,雖然這部法律的適用範圍排除了國有企業,但未來的發展方向應該是與國際慣例接軌。
3.必須使用財政資金。
采購人的采購行為是否納入政府采購範圍,取決於其采購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為財政資金。這裏的隱含含義必須註意:即本法所稱的財政資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即只要項目包含財政資金,就必須執行本法。
4.目錄內限額標準以上。
采購人使用財政資金組織采購時是否適用本法,取決於其采購項目是否在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金額是否在采購限額以上。也就是說,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行“目錄配額制”,這並不意味著采購人每壹分錢都要執行這壹法律。只有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才應當依照本法進行采購。
此外,需要註意的是,國際上對政府采購的定義並沒有統壹的版本。無論是WTO《政府采購協議》、歐盟《政府采購指令》還是《聯合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都有各自的政府采購定義。2)國際上不把資金來源和采購金額作為界定政府采購項目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