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無權刑事拘留。法院具有司法羈押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上述情形外,如果在法庭審理期間沖擊法庭,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處以65,438+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以65,438+0.5日以下的拘留。無論是哪種拘留,無論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公安機關都應當執行。
2.刑事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需要立即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才可以拘留;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手續,就不能先行拘留。
3.刑事拘留是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傳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相比,拘留的特點是完全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類似於逮捕,兩者都屬於羈押,因此只有在真正必要時才能使用。
4.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措施。羈押期限短,隨著訴訟的進行,應當及時變更羈押,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或者應當釋放被羈押人。
5.刑事拘留的對象是特定的。它只能適用於法律嚴格規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