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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死亡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義務照顧他們。學校有過錯,造成受害人傷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

壹、補償條件:

1.首先,學生在校死亡,學校不壹定負責。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死亡與學校失職、管理不到位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存在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學校的過錯造成的,而是別人造成的,會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身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直接責任。

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壹般為以下四個方面:

(1)常規賠償: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2)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補償費和殘疾生活補助費;

(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死亡補助費;

(4)精神損害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用金錢對受傷學生或死亡學生家長因受傷或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賠償。

二、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標準

根據《教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重申了學生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因為學校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行政機關,學校侵權的歸責原則既不是無過錯原則,也不是公平原則,只有過錯原則。

最高法院頒布的1998《人民通信解釋》第壹百六十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學校是否有過錯是決定學校是否應當對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內的學生傷害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

《教育法》第八十壹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是是否盡到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

為了貫徹教育法律,教育部先後頒布了教師職業道德、學生日常行為、校園環境秩序管理、班主任工作、學校衛生保健工作、實驗課程、體育課規範等教育管理的法律規範。

學校的行為違反了這些規定,即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行為存在過錯。學校的行為違反了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的規定,造成學生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在校因病死亡的學生,30%沒有積極負責學校治療。

陳偉豪是綦江職業教育中心的壹名學生。上學期間生病卻沒能得到及時治療,導致病情加重。後來,陳偉豪的父親把他送到醫院治療,但他死於重病。陳偉豪的父親將學校告上法庭,理由是學校沒有得到及時治療。近日,重慶市綦江區法院判決被告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2012 112早自習期間,班主任發現陳偉豪的臉有點腫,於是找陳偉豪,讓他去醫院檢查,但陳偉豪沒有去醫院檢查。第二天早上,陳偉豪浮腫的臉沒有好轉,班主任叫他去醫院檢查,但陳偉豪還是沒有去看醫生。班主任打電話給那天離開學校的陳偉豪的父母,告訴他自己的病情。

10月4日,陳偉豪得了重病,臥床不起。班主任要求陳偉豪去醫院治療或回家,並再次打電話給他的父母,告訴他們病情惡化。那天下午,陳偉豪的父親把他從學校接回家,他的病情變得更加嚴重。6月165438+10月15送當地醫院,當天因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法院認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學校在得知陳偉豪患病後,多次勸其去醫院檢查治療,並多次聯系其父母,但當陳偉豪病情逐漸加重,其父母不在時。

沒有及時采取積極、穩妥、謹慎的措施對陳偉豪進行治療,只是口頭勸說陳偉豪去醫院治療或者回家治療,消極等待陳偉豪的父母來學校接他。存在壹定的過錯,與陳偉豪死亡的不良後果存在壹定的因果關系。由於陳偉豪的父母對其死亡有重大過錯,法院壹審判決被告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中國法院網-在校因病死亡的學生,三成學校治療不積極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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