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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逾期如何處理?
逾期勞動合同如何處理會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以下為詳細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後未及時續訂的,視為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需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期滿後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離開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補償。

壹、逾期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1.勞動者可以督促用人單位及時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如果單位逾期不簽訂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單位向他支付不超過十壹個月的雙倍月工資。如果單位拒絕給予,勞動者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如果最終沒有解決,可以進行仲裁和訴訟。

二是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支付上述賠償金外,用人單位未能簽訂勞動合同還需承擔其他風險:

1.不存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這將導致企業內部的人員流動,這對企業的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的。

3.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有效約束涉及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勞動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