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系統作為社會系統在大眾傳播領域的應用和反映,其內容非常復雜,體現了社會系統或制度因素對媒介活動各方面的影響和制約。傳播系統的研究既包括媒體與政府的關系等宏觀問題,也包括媒體與社會群體和廣大受眾的關系等微觀問題。它既包括言論和出版自由和權利等抽象問題,也包括言論發布者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等具體問題。因此,可以說傳播系統反映了社會的整個結構和所有關系的復雜性。
影響
媒體尤其是大眾傳媒具有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因此媒體的發展壹直受到壹定的社會規範和制度的約束,從而形成不同的傳播體系。在四種報紙理論中,施拉姆等人將傳播系統分為四類:極權主義、自由主義、社會責任和* * *生產主義。傳播系統的核心內容之壹是政府與大眾媒體之間的關系。在不同的傳播體系中,媒體與政府的關系是不同的。在古代和現代,傳播系統應該屬於極權主義,政府對媒體的發展采取了幹預主義的態度。政府和媒體之間的關系被絕對控制和控制在政治權威之下:古代中國的民間小報多次被朝廷查封和取締。現代印刷技術出現後,英國王室對印刷有了“特許制度”,甚至通過“印花稅”控制印刷媒體的生存,擅自印刷報紙的行為將被殘酷鎮壓。在極權主義傳播體系中,媒體與政府的關系是媒體的存在和發展受到政府的密切幹涉,媒體是政府或統治者權力的附屬品。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進入現代社會後,通過民主革命確立了“新聞自由”的概念,提出人人都有自由出版的權利。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認可大眾媒體的自由發展,“政府不得制定侵犯新聞自由的法律。”總的來說,進入現代社會後,無論是自由主義還是社會責任傳播體系,政府與大眾媒體之間的關系都不再是中世紀和現代的嚴格控制與受控權威之間的關系。大眾傳媒被廣泛認為是“第四權力”,與政府的公共權力處於平衡狀態。政府只能依法規範媒體的發展。政府的行為具有規範性和法律約束力。無論是從1844年美國摩爾斯發出的第壹份電報到廣播電視的出現,政府在不同時期都對新媒體的出現和普及嚴加管束,不加幹預。西方政府沒有制定所謂的普及報紙、電報局、電臺和電視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