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對財產結算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法典對此有所體現。
第四百壹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就抵押權的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六條質權人的返還和質權的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質權的,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代付款商品的特點
(壹)代付款的特點
1.代付貨款是壹項合同。
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為了清償原有債務而對債權人承擔新的債務,這種債務清償仍然是基於雙方的約定,因此在性質上仍然是合同。通常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以物抵債合同,但既然法律允許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以物抵債合同也不妨由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代通知金雖然是壹份合同,但並不是雙方對前壹份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變更(改變),而只是履行方式(或標的)的改變,例如前壹份合同的標的是金錢,後壹份合同的標的更換為不動產,或勞務。既然代通知金是壹種合同,其簽訂和履行就應受到合同法的規制,如: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內容必須合法等等。
2.代理支付貨款成立時,原債務不會消滅。
代理合同成立時,債務人負有履行新債務的義務,但對於債權人而言,其原有債權並不因代理合同的成立而消滅。債務人承擔新債務是履行原債務的壹種方式。新債與原債因同壹目的同時並存,但債權人只能在履行期間請求履行新債。新債清償後,原債將同步消滅。
三、形成代付需要哪些條件?
(a)支付替代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1,原始債務之間的關系必須存在;
2.有必要用其他支付方式取代原支付方式;
3、必須有當事人的同意;
4、必須有債權人和其他有權現實地收到付款的人。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介紹的關於《民法典》中以物抵債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到期債務不履行或者抵押權實現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約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