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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管理辦法?核準和備案的投資項目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版)》(以下簡稱《核準目錄》),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合夥、外資並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第二章項目管理方式第三條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準和備案兩種方式。第四條根據《核準目錄》,實行核準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範圍如下:

(壹)《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包含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不含房地產)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2)《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限制類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核準。《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三)除前兩款規定外,列入《核準目錄》第壹至第十壹項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核準目錄》第壹至第十壹項的規定核準。

(4)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省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由省政府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本條規定的具有項目核準權的行政機關。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投資總額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並購項目投資總額以交易金額計算。第七條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第三章項目核準第八條擬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和投資者情況;

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3)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並購方信息、並購安排、融資計劃和被並購方信息、並購後的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收益使用安排等內容。第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發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和項目核準文件格式文本。

對於應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經審查後報國務院審批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發布了《服務指南》,列出了申請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等。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條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壹)中外投資者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最近壹期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公司董事會關於增資和並購項目的決議;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在批準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改建、擴建的項目無需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國有資產的,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壹條按審批權限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第十二條項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補正。第十三條對於涉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未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