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產開發實踐中,很多合同都是以“聯建聯建”房屋的名義簽訂的,但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壹方提供土地,另壹方提供資金,已建成的房屋按投資比例或約定比例分享銷售利潤。?
?(2)壹方提供土地,另壹方提供資金,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內支付投資者的本息。?
?(3)壹方提供土地,另壹方提供資金,投資方享有已建成房屋若幹年的使用權。
(4)壹方提供土地,另壹方提供資金,出地獲取收益,投資方獨享竣工房屋。?
?(5)壹方提供土地,另壹方提供資金,投資方獲得約定數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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