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資格
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註冊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端正。
區域限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和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大學法律專業學歷。
無註冊情況
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被判處2年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其他情況
具有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經學歷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