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原則)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壹大特征。它主張司法權必須與政治權和立法權相分離,未經司法機關和正當司法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司法獨立通常有兩種含義。第壹,結構性含義是指司法機關獨立於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是壹種“國家權力的結構性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保證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公正,維護程序的正當性和結果的正確性。它也被稱為“技術性司法規則”
簡而言之,
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根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