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對殘疾人的定義範圍較為完整,基本概括了殘疾人的基本特征。對殘疾人的理解不僅包括身體缺陷導致的器官喪失或異常,還包括心理功能障礙導致的精神和智力殘疾。在概念的應用中,徹底實現了從“殘疾”到“失能”的轉變,更多的殘疾人被納入了殘疾人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