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