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表示同意的合同。簡單來說,就是妳想要的東西,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東西固定下來,說清楚,說明白,然後我們達成壹致的事情就是協議,這在法律上叫做合同。合同或協議通常只是在名稱和稱謂上有所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習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這些都是有效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如果協議的內容明確、具體、詳細、完整,並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為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內容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成合同,也不能稱為合同,而是協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70條規定了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