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在押人員離開看守所時,應當進行出所登記,並在《在押人員登記表》上註明憑證、時間和地點。
在押人員出監時,由在押人員當面清點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產,由本人在財產保全登記表(存根)上簽字蓋章,並取回其保管的財產保全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