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屬於業主。
第二百八十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業主有權依法更換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以合理方式公開業主的服務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部分經營和收益情況,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其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