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年6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