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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時間規定
法律主體性:

訊問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訊問是司法機關為了收集證據和查明案情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訴訟當事人進行的訊問。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