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是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沒有約定擔保金額的,妳對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繼續對妳申請強制執行,也可能繼續扣妳工資,直到50萬債務全部執行完畢;
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可以在再次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民法通則》第81條第1款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