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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設的衡量標準是
法律分析:1。政府職能依法全面履行;

2.依法行政制度完備;

3.科學、民主、合法的行政決策;

4.全面推進服務型行政執法;

5.規範行政權力透明運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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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