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