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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法律解析: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公務員,不得在同壹事業單位擔任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人擔任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