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