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經過審理,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判決,稱為判決。
裁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時,對應當在程序上解決的事項作出裁定。
判決: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民事、經濟糾紛,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判決的行為,稱為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