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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公司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公司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和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主要機構及其設立機關、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